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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准则》知识问答


 1、为什么要制定《廉政准则》?
 答:《廉政准则》,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1997年3月,在总结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求执行情况的基础上,中央制定了《廉政准则(试行)》。近13年来,《廉政准则(试行)》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新时期党建工作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廉政准则(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因此,中央批准的中央纪委向党的十七大的工作报告、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都明确提出,修订《廉政准则(试行)》。2010年1月18日,中央正式印发《廉政准则》。
 2、制定《廉政准则》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是党中央为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从制度上保证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廉政准则》的颁布施行,使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和实施监督制度更加全面、更加系统,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廉政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廉政准则》共三章十八条:第一章阐述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分别从“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等8个方面提出了52个“不准”。第二章为实施与监督措施共六条,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同志是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责任主体,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为附则共四条,规定了《廉政准则》的适用范围;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党组织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规定《廉政准则》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4、《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进行了哪些规范?
 答:《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从8个方面进行规范: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得利益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廉政准则》第一条规定,不准有下列行为:
     (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以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6、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私自从事哪些营利性活动?
  答:《廉政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1)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2)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3)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4)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
     (5)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6)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有关的营利性活动。
 7、在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方面对党员干部有何规定?
  答:《廉政准则》第三条规定,不准有下列行为:
     (1)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3)私存私放公款;
     (4)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5)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6)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7)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8)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8、党员领导干部在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廉政准则》第四条规定,不准有下列行为:
     (1)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3)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4)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5)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6)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7)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8)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9、在处理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利益方面对党员干部有何具体规定?
   答:《廉政准则》第五条规定,不准有下列行为:
     (1)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
     (2)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3)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4)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5)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6)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7)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8)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10、《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在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廉政准则》第六条规定,不准有下列行为:
     (1)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2)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5)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11、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有哪些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的行为?
     答:《廉政准则》每七条规定,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反
 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1)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2)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
 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3)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5)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
 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12、党员领导干部禁止有哪些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行为?
   答:《廉政准则》第八条规定: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1)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2)虚报工作业绩;
    (3)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4)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6)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13、为什么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都应该牢牢记住: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仅仅是为人民谋福利的工具,仅仅是为党的事业工作的条件,决不能用来谋取个人的私利。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加强廉洁从政教育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条件下,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都面临着权力、金钱等的考验,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都应该更加重视党性修养和思想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努力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为人民群众掌好权,为党的事业用好权,决不允许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14、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应如何处理?
   答:因无法拒绝,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的,所接受的礼物应当一律登记、交公。否则,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5、多占住房有哪些形式? 
   答:《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六)项所称的“多占住房”,包括(1)利用不同地方、不同层级房改时间不一,打时间差,弄虚作假,骗取多处住房。(2)利用工作调动或职务提拔之机,隐瞒房改,骗取新单位的住房。(3)采取假离婚的办法骗取住房。(4)其他钻政策空子捞取住房的行为。
 16、如何理解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答:《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一项所称的“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查处案件的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其他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法定职责范围内管理和服务对象。所谓“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是指主动采取提要求、暗示、借用等方式向接受管理、服务的当事人(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要钱要物的行为。凡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索取管理、服务对象以及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的行为和对于变相索要物品或索要物品后象征性的付少量钱款的行为,都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7、什么是有偿中介活动?
   答:“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任何服务对象等合作双方沟通信息、介绍业务而收取钱财的活动,实质上是一种经纪人的行为,是一种经济活动。如果允许党员领导干部从事这种活动,必然会干扰党和国家对党员干部的正常管理,必然会妨碍党员领导干部全身心地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必然会影响党员领导干部秉公办事、秉公执法,极易诱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
 18、什么是“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答:以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要是指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者高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古玩字画等贵重物品。以委托理财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要指以委托他人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人,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19、什么是“内幕信息”?
   答:“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信息,比如政府尚未披露将在某地建设地铁、没有公布某项产业或者宏观调控政策等消息。党员领导干部由于履行职责或者其他原因知悉或者掌握这样的信息,一旦泄露给他人或者自己提前采取趋利避害的措施进行相关交易,即可比他人更容易获取经济利益。本项规定,旨在防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自己的职权获取内幕信息,达到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20、《廉政准则》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准则的行为有哪些追究措施?
   答:《廉政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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